山西省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有新规

2024.01.25 中国矿业报   

  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探”

  ◎  本报记者 李阔 特约记者 郭锋 贺婧

  记者近日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深化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根据煤层气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印发《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获取煤层气矿业权的企业,在煤层气矿业权占有环节所缴纳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用。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支出。

  《办法》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按年度征收、逐年缴纳。其中不足6个自然月的减半征收,超过6个自然月不足1个自然年的按全年征收。年度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动态调整系数由山西省财政部门会同山西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西省税务部门共同确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动态调整系数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并于调整当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监督管理,并将有关企业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系统。煤层气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的,对未足额缴纳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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