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相邻矿山矿区边界优化调整

2024.04.09 中国矿业报   

  陕西省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  本报记者 刘晓慧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相邻矿山矿区边界优化调整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好相邻矿山矿区边界优化调整工作。

  通知针对优化调整的适用范围和情形提出,矿区边界相邻,调整区域不涉及空白区、不存在采空区,或存在采空区不影响后续开采的;因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或设备限制等原因,原矿山无法开采或现有经济条件下难以开采,而相邻矿山更适宜开采的,且各类证照合法有效的矿山采矿权人,可申请对矿区边界优化调整。

  通知提出,优化调整的矿山采矿权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矿山采矿权人协商一致,不存在权属争议;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履行到位;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不属于引导退出或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不涉及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不存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黑名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矿山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资料要求办理矿区边界优化调整。

  通知要求,在矿区边界优化调整期间,矿山采矿权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确保安全生产。为方便出让收益管理和征收,调整区域已处置并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调整后不再继续缴纳,补偿事宜自行协商;调整区域已处置正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由原矿山采矿权人继续缴纳,补偿事宜自行协商;调整区域未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由调整后的矿山采矿权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及陕西省有关政策缴纳。矿区边界调整后,开采范围与安全生产许可批准范围不一致时,严格按批准范围生产,若需变更开采范围,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开采。涉及超层越界开采的,应依法处罚到位后方可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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