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

2024.04.15 中国矿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实施意见提出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管理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内容。

  在工作规则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并从规划、核准、建设、验收、生产等阶段,确定了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相关工作规则。

  在管理程序方面,实施意见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具体组织、国家统筹确定的原则,提出了产能储备煤矿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启用机制以及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要求。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产能储备煤矿建成后,国家根据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

  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分别从产能置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新增产能指标等方面提出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提高各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建设产能储备煤矿的积极性。新建和在建煤矿可根据储备产能建设规模占比,不同程度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允许产能储备煤矿在现有规划规模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规模。产能储备煤矿的储备产能不占用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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