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5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吴启华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一出,各界反响强烈。总体认为,这是一部良法。
我国矿产资源法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制定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2009年修改过部分条款。施行30多年来,这部法律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这是健全助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战略性矿产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相关制度的需要;这是加强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矿产合理开发利用相关制度的需要;这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对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提出更高要求的需要;这是在法律层面确立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相关制度的需要。
这是矿产资源法自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创立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对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有了良法,还需要善治。执法者必须把握好执法标准、执法尺度,让法律更好地发挥效力,让公众真正理解、切实遵守。
{{panel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