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中国煤炭网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煤炭中长期合同范围。电煤合同单笔数量不低于20万吨,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合同单笔数量不低于10万吨。经铁路衔接确认运力并签订诚信履约承诺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通知》要求执行“基准价+浮动价”价格机制。供需双方能够就中长期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商定意见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基准价+浮动价”原则确定。
在基准价方面,下水煤合同基准价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2020年度水平执行;铁路直达煤合同基准价要由下水煤基准价格扣除运杂费后的坑口平均价格和供需双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价格,按各占50%权重综合确定。
在浮动价方面,下水煤合同与铁路直达煤合同的浮动价,均可结合环渤海煤炭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港煤炭价格指数、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区域内合同价格应参照上年度价格协商确定,鼓励供需双方参照有关价格指数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通知》鼓励早签、多签、签实、签长煤炭中长期合同。供需双方要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合同签订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要提前做好运力配置计划,保证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产运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
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来核增产能煤矿核增部分签订比率应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电力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进口煤的电厂,国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签订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煤炭和电力企业2021年签订的供需双方、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数量均应不少于上年。
中长期合同要有量有价真实有效。煤炭中长期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要素应规范齐全。合同要真实有效,严禁以抢占铁路运力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下一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中实施限制。
《通知》鼓励供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签订3年至5年有明确价格机制的中长期合同,规模以上企业的3年及以上合同签订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中长期合同总量的30%。此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中长期合同应继续执行。
《通知》要求强化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提高履约率。产运需三方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在进一步协商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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