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6 中国矿业报
● 基本案情
当事人(采矿权人):A采石场取得了采石场石灰岩矿的采矿权,有效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9日。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进行超层越界检测时,根据某省地质队出具的检测报告,A采石场存在越界开采。
● 案件查处
2018年12月24日,该县原国土资源局以涉嫌越界开采立案查处,对A采石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5人进行调查询问,并现场进行勘测。根据该省某地质队出具的检测报告,A采石场越界开采石灰岩矿4518.5立方米。2019年1月24日,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石灰岩矿矿石每立方米的价格进行认定,认定每立方米28.09元。案件经过审理、法制审核会审后决定,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某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924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126924元*30%=38077元。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具体执行标准“一、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该企业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涉刑标准。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以处罚过重为由申请听证,经过听证后,自然资源部门决定不予支持。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 案件评析
本案违法责任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定性准确、办案严谨,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执行到位,评定为优秀案卷。值得推荐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监管,提升水平。该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定期开展矿山实测,强化矿山监管,及时准确发现违法行为。
(二)调查翔实,定性准确。充分调查取证,询问调查5人,勘测笔录详细清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进行摄像拍照,并将照片打印装订到案卷中。该省某地质队对越界开采的量进行了认定,价格认证中心对越界开采量的价格进行评估认定。
(三)执法规范,执行到位。本案从线索核查、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案件审理、法制审核、案件延期、法律文书、处罚执行均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执行,严谨规范,程序到位,实体准确,案件经法制审核,处罚决定在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处罚内容均执行到位。
● 工作体会
本案中,被询问人徐某,作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在叙述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时,谈到“主要是没有按照某市原国土资源局2016年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形成高陡边坡,安监部门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我们整改,所以才在界外设置安全护坡平台,最终导致越界开采”。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除了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外,矿山开采的依据是矿山设计,而矿山设计中的安全专篇,是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的主要依据。无论是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安全专篇,所涉及的范围都是以矿区范围为前提进行设计的。因此,如果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安全专篇进行生产,就会最大可能避免“安全隐患”。因此,安全隐患整改不是越界开采的理由。
{{panel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