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 中国矿业报
◎ 本报记者 刘盼盼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四省(区)自然资源厅从黑土耕地的特殊管控、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加强监督执法、严格落实保护责任等6个方面,切实加强黑土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通知》要求,四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黑土耕地调查。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数据与全国土壤普查七类黑土地土壤类型数据逐图斑套核,进一步明确黑土区内黑土耕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建立黑土耕地档案,作为严格管护的基础。
《通知》强调,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黑土耕地的特殊管控。四省(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中,应当将黑土耕地全部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红线任务,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逐地块上图入库,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同时,综合考虑黑土区耕地保护需要、未来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分类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约束城乡建设无序蔓延对黑土耕地侵蚀。
《通知》明确,要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耕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严格论证,纳入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说明落实“占黑土补黑土”、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情况,按规定制订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剥离后妥善储存,及时合理再利用。
《通知》明确,确需占用黑土耕地的,实行“占黑土补黑土”,原则上在本县域落实补充耕地,县域内确实无法补充的,在省域内其他黑土区落实。四省(区)要加快制定、完善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在黑土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充分利用建设占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原则上补充耕地土壤类型应为七类黑土地土壤。
《通知》提出,要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监督执法。四省(区)要切实加强黑土耕地用途管制监督,对于违法违规将黑土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及时纠正整改;对于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黑土耕地,盗挖、滥挖黑土耕地的,严肃查处、消除违法状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黑土耕地保护任务应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行严格考核,党政同责。四省(区)要高度重视黑土耕地保护,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协同,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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