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 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出让审批权限

2023.06.15 中国矿业报   

  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出让审批权限。

  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将钨、锡、锑、稀土列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34种重要矿产范围。同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了《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9﹞48号),将包括钨、锡、锑、稀土在内的 34 种重要矿产勘查投资小于 500 万元的勘查项目,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将钨、锡、锑、稀土等重要矿产开采项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001年,原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进一步授权,将包括钨、锡、锑、稀土在内的大部分重要矿产开采项目均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其中规定勘查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的钨、锡、锑、稀土勘查项目,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开采项目,审批权限上收由原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将新设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全部上收由原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

  此后,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文件中,多次涉及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批权限的调整。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包括钨、稀土、锡、锑在内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至此,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不再区分勘查投资金额,不再区分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床储量规模,其探矿权采矿权均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管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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