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6 中国矿业报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本报记者 李阔 特约记者 郭锋 贺婧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优化部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通知》强调,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各市局”)、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各县局”),尽快将矿业权出让事项全面纳入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实施矿业权出让“不见面审核”和网上会商、联审、归档,实现全流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通知》明确,25种战略性矿产资源中,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各设区市政府在推进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优化时,需将金、铁、铬、铜、铝、镍、锆、磷、萤石等9个矿种纳入矿区整合优化方案且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委托相关市局依法依规进行出让。鉴于地热矿业权管理制度尚在逐步完善中,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地热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继续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各市局负责上述26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不含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黏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各县局负责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黏土采矿权出让、登记。
《通知》要求,相关矿种探矿权的出让、登记权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各市局对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下放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不得降低标准;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再次下放。
《通知》强调,山西省将规范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各市局承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下放矿业权,应参照执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有关矿业权出让流程及程序、矿业权审批登记申报资料要求,不得层层加码、加重企业负担。
据了解,山西省此次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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