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中国矿业报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联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在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中央40%、地方60%。地方分成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区)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成。中央、省、市、县(区)分成比例分别为40∶30∶18∶12。
此外,《办法》还表示,除地方管理的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廖烜)
{{panelTitle}}